ISO17025實驗室認可
ISO17025標準是由國際標準化組織ISO/CASCO(國際標準化組織/合格評定委員會)制定的實驗室管理標準,該標準的前身是ISO/IEC導則25:1990《校準和檢測實驗室能力的要求》。國際上對實驗室認可進行管理的組織是“國際實驗室認可合作組織(ILAC)”,由包括中國實驗室國家認可委員會(CNACL)在內的44個實驗室認可機構參加。
什么是ISO17025?
國際性的實驗室認可制度(ISO17025)是相關權威機構對校對機構和實驗室是否具備特定的校對和試驗能力所進行的一種認可制度。
ISO9000雖然可以認證注冊企事業單位整體的質量系統,但并不對產品質量本身進行任何保證。拿分析服務行業來說,雖然對實驗室整體的質量系統進行認證,但不保證分析試驗結果(試驗報告)的質量。與此相反,ISO17025恰恰是保證分析試驗結果的質量的認可制度。因此,ISO17025的認可范圍不是針對實驗室整體,而是像高分子材料的拉伸試驗、醋酸產品的氣相色譜分析那樣,針對某一個試驗對象物質和與其相對應的特定的分析試驗方法,分別審查產品和試驗方法的每種組合并給予認可。也就是說,ISO17025是有權威的第三者對是否具備實施特定試驗方法所要求的技術能力的一種認可制度。而且,每年要定期接受質量系統和技術管理的審查,如果發現問題就會被取消資格。取得ISO17025,目的在于保證作為企業的產品試驗報告中所記載的數據具有高度的可靠性。
獲得中國實驗室國家認可委會員對企業的實驗室認可的益處:
1、表明實驗室具備了按有關國際認可準則開展校準和檢測服務的技術能力;
2、減少可能出現的質量風險和實驗室的責任;
3、平衡實驗室與客戶之間的利益;
4、增強實驗室的市場競爭能力,贏得政府部門、社會各界的信任;
5、獲得與中國實驗室國家認可委員會簽署互認協議方國家和地區實驗室認可機構的承認;
6、參與國際間實驗室認可雙邊、多邊合作,得到更廣泛的承認;
7、消除國際貿易中的技術壁壘,互認檢測結果。
我國實驗室認可狀況:
1999年12月3日我國實驗室認可制度與亞太實驗室合作組織(APLAC)的主要成員中的12個認可機構簽署了互認協議。2000年11月我國實驗室認可體系又與歐洲認可合作組織(EA)和南非、巴西的實驗室認可機構簽署了互認協議。至此我國已與27個國家和地區中的37個國家實驗室認可機構和經濟貿易地區的實驗室認可機構達成了互認協議。我國認可的實驗室以及認可實驗室出具的檢驗/校準數據開始得到國際社會的承認,這意味著在消除國際貿易中的技術壁壘方面,我國質量認證制度又向國際化的要求邁出了一大步。
我國的實驗室認可由中國國家實驗室認可委會(CNAL)執行。截止到2005年4月30日,CNAL共認可實驗室2034個,其中含校準實驗室267個,認可港澳及國外實驗室12個(香港特別行政區7個,澳門特別行政區2個,日本2個,韓國1個),共認可檢查機構37個,能力驗證計劃提供者4個。
CNAL批準認可情況:
項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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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 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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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準認可校準實驗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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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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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準認可檢測實驗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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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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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認可實驗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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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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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準認可檢查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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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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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準認可能力驗證計劃提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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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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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室認可概述
一、關于實驗室認可
(1)認可的定義:權威機構對某一組織或個人有能力完成特定任務(實驗室有能力進行規定類型的檢測或校準)所給予的一種正式承認。
(2)作用:
a.表明實驗室具備了按國際認可準則開展檢測和校準服務的能力;
b.可增強實驗室的市場竟爭能力,贏得社會各界的信任。
c.有利于消除非關稅貿易技術壁壘。
d.提高實驗室的知名度。
e.保持實驗室的技術能力。
(3)原則:
a.自愿申請原則
b.非岐視原則
c.專家評審原則
d.國家認可原則
二、實驗室認可活動的發展
→國際:
a.1947年澳大利亞成立了世界上第一個國家實驗室認可體系
b.70年代歐洲區域性認可合作組織
c.90年歐洲和亞太地區、美洲、南部非洲等區域認可組織(EA、APLAC、IAAC、SADCA)
d.1996年國際實驗室認可合作組織(ILAC)
→我國:
a.1994年9月組建(CNACL)
b.1999年9-10月新西蘭、美國、新加坡、馬來西亞按ISO/IEC導則58對中國國家實驗室認可委進行檢查
c.1999年12月3日在新德里加入了 APLAC
d.2000年11月2日在華盛頓加入了 ILAC
三、中國實驗室國家認可委的演變
1、1986年,原國家標準局開展對檢測實驗室的評價工作,1994年原國家技術監督局依據ISO/IEC導則58成立了“中國實驗室國家認可委員會”(CNACL)。
2、1989年原中國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局成立了“中國進出口商品檢驗實驗室認證管理委員會”,1996年,依據ISO/IEC導則58,改組成立了“中國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實驗室認可委員會”(CCIBLAC)2000年8月更名為“中國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實驗室認可委員會”。
3、2004年7月4日,原中國實驗室國家認可委(CNACL)和原中國國家出境檢驗檢疫認可委員會合并組建而成了中國實驗室國家認可委(CNAL)。(曾短暫用名為中國國家實驗室認可委)CNAL目前已經與國際上30來個經濟體的40多個機構簽署了互認協議。
四、中國實驗室國家認可委目前的認可情況、已認可的實驗室的數量和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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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實驗室認可標準的演變
(一)、ISO導則25
1、1978年ISO/IEC17025:1978《實驗室技術能力評審指南》是第一份用于實驗室認可的國際標準。
2、1982年ISO/IEC17025:1982《檢測實驗室基本技術要求》得到了更廣泛的運用。
3、1990年ISO/IEC17025《校準和檢測實驗室能力的通用要求》考慮了對校準實驗室的要求,也與ISO9000標準密切結合。GB/T15481-1995CNACL201-1999
(二)、ISO/IEC17025:1999《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通用要求》于12月15日正式發布。該標準具有以 下四個特點:
1、把實驗室應符合的“管理要求”和“技術要求”作為兩個章節詳盡闡述。
2、把ISO9000與檢測和校準服務相關的要求匯集起來了。
3、突出了抽樣、檢測方法的確認、不確定度評估和量值溯源等技術要求。
4、明確了與ISO9000:1994的關系。ISO/IEC17025:1999(CNAL/AC01:2003)GB15481-2000于2000年12月27日發布,2001-09-01實施,認可委于2002年7月1日開始要求必須按此標準申請實驗室認可。
(三)、ISO15189:2003(E)《醫學實驗室-----質量和能力的專用要求》于2003年2月發布。ISO15189:2003以GB/T15481-2000(等同采用ISO/IEC17025)和GB/T19001-2000(等同采用ISO9001)為基礎,提出了針對醫學實驗室)能力與質量的要求本標準與GB/T15481-2000/ISO/IEC17025的關系為“專用標準”和“通用標準”的關系,是將GB/T15481-2000《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的通用要求》在醫學實驗室領域的具體化和細化。
六、ISO15189與ISO17025的比較
1、ISO/IEC17025:1999作為實驗室能力的通用要求,適用于所有的實驗室。只要實驗室(包含醫學實驗室)嚴格遵守這些要求,便能夠確保規范地開展工作。而ISO15189則從醫學專業的角度,更細化地描述了醫學實驗室質量管理的要求,專用性更強,更方便醫學實驗室使用。
2、結構上,15189承襲了17025的兩大部分要素描述的特點,但在技術要求方面又納入了過程控制的思路,更利于實驗室的理解和操作。
3、內容上,管理要求中加入了“持續改進”的要素,另“咨詢服務”則有了新的內容,“委托實驗”其限制范圍與17025不一樣。技術要求上淡化了“測量不確定度”和“測量溯源性”的要求,明確了檢驗過程的控制,如分析前、分析程序、分析后的控制。
4、有很多針對醫學實驗室的明確要求:
1)多了對實驗室管理層的責任的要求,4.1,5.1.
2)要求要對文件進行備份;
3)要求合同中對能力的評審要有能力評審方案;
4)委托實驗有了不同于分包的含義,且要求委托要簽協議并定期評審;
5)對委托實驗報告有更明確的要求;
6)要求建立試劑、耗材、標準物質的供貨清單;
7)明確要求實驗室的工作不僅是檢驗,也要提供咨詢服務;
8)有明確的持續改進的需求,也調對質量管理體系的技術操作程序的定期評審;
9)管理評審內容輸入的內容要求更多,對管理評審的頻次也有更明確的要求;
10)更加明確繼續教育和培訓的重要性,培訓的內容也有了更明確的要求;
11)明確了對人員能力評審的要求;
12)強調了設施環境的舒適性和生物安全的要求;
13)對檢驗申請單的信息點提出了明確的要求;
14)對采樣過程進行了詳細的規范;
15)對樣品的標識、運送、處理有了更詳細的要求;
16)對檢驗程序驗證定期評審的要求更嚴格;
17)對檢驗程序文件的信息點有了更明確的要求;
18)對實驗室比對有更細的要求;
19)對檢驗后的系統評審的要求更明確;
20)對檢驗結果處理警告/危急值有了明確的要求;
21)對報告的發放有了明確的要求;
實驗室認可和ISO9000認證有什么關系
實驗室認可是由主任評審員(主要負責質量管理體系的審核)和技術評審員(主要負責對技術能力的評審)對實驗室內所有影響其出具檢測/校準數據的準確性和可靠性的因素(包括質量管理體系方面的要素或過程以及技術能力方面的要素或過程)進行全面的評審。評審準則是檢測/校準實驗室的通用要求即ISO/IEC17025,及其在特殊領域的應用說明。
ISO9000認證只能證明實驗室已具備完整的質量管理體系,即向顧客保證實驗室處于有效的質量管理體系中,但并不能保證檢測/校準結果的技術可信度,顯然認證不適合于實驗室和檢查機構。
ISO/IEC17025的涵蓋范圍包括校準和實驗、相關測量標準、校準、器材的鑒定和維修、內部審核和糾正措施、檢查、人員的培訓和資格鑒定、實驗室的四周環境、設備和相關材料、測量的校準和可追溯性、校準和實驗方法、校準處理和實驗項目、記錄、證明和報告、分供方、對外服務和供應,以及抗議處理。
ISO/IEC 17025 1.6中指出:“如果實驗室符合本標準的要求,當它從事新方法的設計(制定)和(或)結合標準的非標準的檢測和校準方法制定工作計劃時,其檢測和校準所運行的質量體系也符合GB/T19001 idt ISO 9001的要求;在實驗室僅使用標準方法時,則符合 GB/T 19002 idt ISO 9002 的要求。本標準包含了GB/T 19001 idt ISO9001 和GB/T 19002 idt ISO 9002 中未包含的一些技術能力要求!币虼,如果檢測/校準實驗室符合ISO/IEC 17025的要求,則其檢測/校準所運行的質量管理體系也符合ISO 9001 或 ISO 9002 即前者覆蓋了后者所有要求。而如果檢測/校準實驗室獲得了ISO 9001 和ISO9002的認證,并不能證明實驗室就具備了出具技術上有效數據和結果的能力。
17025實驗室評審準則(一)
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計量認證/審查認可 (驗收)評審準則(試行)
1.總則
1.1 為統一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計量認證/審查認可(驗收)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制定本準則。
1.2 本準則等同采用GB/T15481-1995國家標準,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增加了有關計量認證、審查認可的特殊要求(本準則中黑體字表述)。
1.3 本準則適用于為社會提供公證數據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計量認證的評審;依法設置和授權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計量認證和審查認可(驗收)的評審;其他類型實驗室自愿申請計量認證的評審。
1.4 為保持與GB/T15481-1995標準文本的一致性,1.3款所指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在本準則中統稱為“實驗室”。
2.參考文件
2.1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
2.2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
2.3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條文釋義
2.4 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計量認證管理辦法
2.5 JJF1001-1998通用計量術語及定義
2.6 GB/T15483.1-1999利用實驗室間比對的能力驗證第1部分:能力驗證計劃的建立和運作
2.7 GB/T15483.2-1999利用實驗室間比對的能力驗證第2部分:實驗室認可機構對能力驗證計劃的選擇和使用
3.定義
3.1 實驗室laboratory 從事校準和/或檢驗的機構。
注:
1.如果實驗室只是某組織的一部分,該組織除了進行檢驗工作以外,還進行其他活動,則術語“實驗室”僅指該組織內進行檢驗工作的那部分。
本文為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關于發送<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計量認證/審查認可(驗收)評審準則>(試行)通知(質技監認函[2000]046號)的附件。本評審準則于2001年12月1日正式實施。
2.本準則中的術語“實驗室”是指在下列情況下,開展檢驗工作的機構:
——在或來自一個固定的地點,
——在或來自一個臨時的設施,或
——在或來自一個可移動的設施。
3.2 檢驗實驗室testing laboratory從事檢驗工作的實驗室。
3.3 校準實驗室calibration laboratory從事校準工作的實驗室。
3.4 校準calibration
在規定條件下,為確定測量儀器或測量系統所指示的量值,或實物量具或參考物質所代表的量值,與對應的由標準所復現的量值之間關系的一組操作。
注:
1.校準結果既可給出被測量的示值,又可確定示值的修正值。
2.校準也可確定其他計量特性,如影響量的作用。
3.校準結果可以記錄在校準證書或校準報告中。
3.5 檢驗test
按照規定的程序,為了確定給定的產品、材料、設備、生物體、物理現象、工藝過程或服務的一種或多種特性或性能的技術操作。
注:檢驗結果通常被記錄在稱之為檢驗報告或檢驗證書的文件中。
3.6 校準方法calibration metbod
為進行校準而規定的技術程序。
3.7 檢驗方法test method
為進行檢驗而規定的技術程序。
3.8 檢定(驗證)verification
查明和確認計量器具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的程序,它包括檢查、加標記和(或)出具檢定證書。
3.9 質量體系quality system
為實施質量管理的組織結構、職責、程序、過程和資源。
3.10 質量手冊quality manual
闡述一個組織的質量方針、質量體系和質量實踐的文件。
注:質量手冊可以列出與實驗室質量工作有關的其他文件。
3.11 參考標準reference standard
在給定地區或在給定組織內,通常具有最高計量學特性的測量標準,在該處所做的測量均從它導出。
3.12 標準物質reference material
具有一種或多種足夠好地確立了的特性、用于校準儀器、評審測量方法或給材料賦值的材料或物質。
3.13 有證標準物質certified reference material(CRM)
附有證書的參考物質,其一種或多種特性值用建立了溯源性的程序確定,使之可溯源到準確復現的表示該特性值的測量單位,每一種出證的特性值都附有給定置信水平的不確定度。
注:
1.有證參考物質一般成批制備,其特性值是通過對代表整批物質的樣品進行測量而確定,并具有規定的不確定度。
2.當物質與特制的器件結合時,例如,已知三相點的物質裝入三相點瓶、已知光密度的玻璃組裝成透射濾光片、尺寸均勻的球狀顆粒安放在顯微鏡載片上,有證參考物質的特性有時可方便和可靠地確定。上述這些器件也可以認為是有證參考物質。
3.所有有證參考物質均應符合本規范中測量標準的定義。
4.有些參考物質和有證參考物質,由于不能和已確定的化學結構相關聯或出于其他原因,其特性不能按嚴格規定的物理和化學測量方法確定。這類物質包括某些生物物質,如疫苗,世界衛生組織已經規定了它的國際單位。
3.14 溯源性traceability
通過一條具有規定不確定度的不間斷的比較鏈,使測量結果或測量標準的值能夠與規定的參考標準,通常是與國家測量標準或國際測量標準聯系起來的特性。
注:
1.此概念常用形容詞“可溯源的”來表述。
2.這條不間斷的比較鏈稱為溯源鏈。
3.15 能力驗證proficiency
testing利用實驗室間的比對,對實驗室的校準或檢驗工作進行判定。
3.16 要求requirement為能識別和考核一個實體,將對其特性的需要轉化為一系列定量的或文字描述的規范。
4.組織和管理
4.1 實驗室應具有明確的法律地位。其組織和運作方式應保證固定的、臨時的和可移動的設施滿足本準則的要求。申請計量認證/審查認可(驗收)的實驗室一般為獨立法人;非獨立法人的需經法人授權,能獨立承擔第三方公正檢驗,獨立對外行文和開展業務活動,有獨立帳目和獨立核算。
4.2 實驗室應滿足以下要求:
(a)有管理人員,并具有履行其職責所需的權利和資源;
(b)有措施保證所有工作人員不受任何來自商業、財務和其它會影響其工作質量的壓力;
(c)其組織形式在任何時候都能保證判斷的獨立性和誠實性;
(d)對影響檢驗質量的所有管理、執行或驗證人員規定其職責、職權和相互關系并形成文件;
(e)由熟悉檢驗方法和程序、了解檢驗工作目的,以及懂得如何評定檢驗結果的人員實施監督。監督人員與非監督人員的比例應足以保證監督工作的正常進行;
(f)有負責技術工作的技術主管(無論如何稱謂);
(g)有負責質量體系及其實施的質量主管(無論如何稱謂)。他可以直接與負責實驗室質量方針和資源決策的最高管理者及技術主管聯系。在規模較小的實驗室中,質量主管也可以是技術主管;
(h)在技術或質量主管不在時,要指定其代理人,并在質量手冊中規定;
(i)應在質量手冊或程序文件中規定,保證委托方的機密信息和所有權;
(j)適當時,參加國際、國家、行業或自行組織的實驗室之間的比對和能力驗證計劃;
(k)對政府下達的指令性檢驗任務,應編制計劃并保質保量按時完成。
5.質量體系、審核和評審
5.1 實驗室應建立和保持與其承擔的檢驗工作類型、范圍和工作量相適應的質量體系。質量體系要素應形成文件。質量文件應提供給實驗室人員使用。實驗室應明文規定達到良好工作水平和檢驗服務的質量方針、目標并作出承諾。實驗室的管理者應將質量方針和目標納入質量手冊,并使實驗室所有有關人員都知道、理解并貫徹執行。質量主管應負責保持質量手冊的現行有效性。
5.2 質量手冊以及相關的質量文件應闡述實驗室為滿足本準則的要求所制訂的方針和工作程序。質量手冊和相關質量文件應包括:
(a)最高管理者的質量方針聲明,包括目標和承諾;
(b)實驗室組織與管理結構以及它在任一母體組織中的地位和相應的組織圖;
(c)管理工作、技術工作,支持服務和質量體系之間的關系;
(d)文件的控制和維護程序;
(e)關鍵人員的崗位描述及相關人員的工作崗位描述;
(f)實驗室獲準簽字人的識別(適用時);
(g)實驗室實現量值溯源的程序;
(h)實驗室檢驗的范圍;
(i)確保實驗室評審所有新工作的措施,以保證實驗室在開始新工作之前有適當的設施和資源;
(j)列出在用的檢驗程序;
(k)處置檢驗樣品的程序;
(l)列出在用的主要儀器設備和參考測量標準;
(m)儀器設備的校準、檢定(驗證)維護程序;
(n)涉及檢定(驗證)的活動,包括實驗室之間比對、能力驗證計劃、標準物質的使用、內部質量控制方案;
(o)當發現檢驗有差異或發生偏離規定的政策和程序時,應遵循反饋和糾正措施的程序;
p)實驗室關于允許偏離規定的政策和程序或標準規范的例外情況的管理措施;
(r)保密和保護所有權的程序;
(s)質量體系審核和評審程序。
5.3 實驗室應定期對其工作進行審核,以證實其運行能持續地符合質量體系的要求。這種審核應由受過培訓和有資格的人員承擔;審核人員應與被審核工作無關。當審核中發現檢驗結果的正確性和有效性可疑時,實驗室應立即采取糾正措施并書面通知可能受到影響的所有委托方。
5.4 管理者應對為滿足本準則要求而建立的質量體系每年至少評審一次,以確保其持續適用和有效性,并進行必要的更改和改進。
5.5 在審核和評審中發現的問題和采取的糾正措施應形成文件。
對質量負責的人員應保證這些糾正措施在議定的時間內完成。
5.6 除定期審核以外,實驗室還應采取其它有效的檢查方法來確保提供給委托方結果的質量,并應對這些檢查方法的有效性進行評審,其內容包括(但不僅限于此):
(a)盡可能采用統計技術的內部質量控制方案;
(b)參加能力驗證試驗或其他實驗室間的比對;
(c)定期使用有證標準物質和/或在內部質量控制中使用副標準物質;
(d)用相同或不相同的方法進行重復檢驗;
(e)對保留樣品的再檢驗;
(f)一個樣品不同特性檢驗結果的相關性。
17025實驗室評審準則(二)
6.人員
6.1 實驗室應有足夠的人員,這些人員應經過與其承擔的任務相適應的教育、培訓,并有相應的技術知識和經驗。
(a)實驗室最高管理者、技術主管、質量主管及各部門主管應有任命文件;
(b)最高管理者和技術主管的變更需報發證機關或其授權的部門確認;
(c)非獨立法人實驗室的最高管理者應由其法人單位的行政領導成員擔任;
(d)實驗室技術主管應具有工程師以上技術職稱,熟悉檢驗業務。
6.2 實驗室應確保其人員得到及時培訓。檢驗人員應考核合格持證上崗。
6.3 實驗室應保存技術人員有關資格、培訓、技能和經歷等的技術業績檔案。
7.設施和環境
7.1 實驗室的設施、檢驗場地以及能源、照明、采暖和通風等應便于檢驗工作的正常運行。
7.2 檢驗所處的環境不應影響檢驗結果的有效性或對其所要求的測量準確度產生不利的影響,在非固定場所進行檢驗時尤應注意。
7.3 適當時,實驗室應配備對環境條件進行有效監測、控制和記錄的設施。對影響檢驗的因素,例如生物滅菌、灰塵、電磁干擾、濕度、電源電壓、溫度、噪聲和振動水平等應予以適當重視。應配置停電、停水、防火等應急的安全設施,以免影響檢驗工作質量。
7.4 相鄰區域內的工作相互之間有不利影響時,應采取有效的隔離措施。
7.5 進入和使用有影響工作質量的區域應有明確的限制和控制。
7.6 應有適當措施確保實驗室有良好的內務管理。并符合有關人身健康和環保要求。
8.儀器設備和標準物質
8.1 實驗室應正確配備進行檢驗的全部儀器設備(包括標準物質)。如果要使用實驗室永久控制范圍以外的儀器設備(限使用頻次低,價格昂貴),則應保證符合本準則規定的相關要求。儀器設備購置、驗收、流轉應受控。未經定型的專用檢驗儀器設備需提供相關技術單位的驗證證明。
8.2 應對所有儀器設備進行正常維護,并有維護程序;如果任一儀器設備有過載或錯誤操作、或顯示的結果可疑、或通過檢定(驗證)或其他方式表明有缺陷時,應立即停止使用,并加以明顯標識,如可能應將其貯存在規定的地方直至修復;修復的儀器設備必須經校準、檢定(驗證)或檢驗證明其功能指標已恢復。實驗室應檢查由于這種缺陷對過去進行的檢驗所造成的影響。
8.3 每一臺儀器設備(包括標準物質)都應有明顯的標識來表明其狀態。
8.4 應保存每一臺儀器設備以及對檢驗有重要意義的標準物質的檔案,其內容包括:
(a)儀器設備名稱;
(b)制造商名稱、型號、序號或其他唯一性標識;
(c)接收日期和啟用日期;
(d)目前放置地點(如果適用);
(e)接收時的狀態及驗收記錄(例如全新的,用過的,經改裝的);
(f)儀器設備使用說明書(或復制件);
(g)校準和/或檢定(驗證)的日期和結果以及下次校準和/或檢定(驗證)的日期;
(h)迄今所進行維護的記錄和今后維護的計劃;
(i)損壞、故障、改裝或修理的歷史記錄。
9.量值溯源和校準
9.1 凡對檢驗準確性和有效性有影響的測量和檢驗儀器設備,在投入使用前必須進行校準和/或檢定(驗證)。實驗室應制定有關測量和檢驗儀器設備的校準與檢定(驗證)的周期檢定計劃。
9.2 應制定和實施儀器設備的校準和/或檢定(驗證)和確認的總體計劃,以確保(適用時)實驗室的測量可追溯到已有的國家計量基準。校準證書應能證明溯源到國家計量基準,并應提供測量結果和有關測量不確定度和/或符合經批準的計量規范的說明。自檢定/校準的儀器設備,按國家計量檢定系統的要求,繪制能溯源到國家計量基準的量值傳遞方框圖(適用時),以確保在用的測量儀器設備量值符合計量法制規定的要求。
9.3 如不可能溯源到國家計量基準,實驗室應提供結果相關性的滿意證據,例如參加一個適當的實驗室間的比對或能力驗證計劃。
9.4 實驗室建立的測量參考標準只能用于校準,不能用于其他目的,除非能夠證明其作為測量參考標準的性能不會失效。
9.5 測量的參考標準的校準工作應由能提供對國家計量基準溯源的機構進行。應編制參考標準進行校準和檢定(驗證)的計劃。計量檢定用最高計量標準必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的相關規定經考核合格。
9.6 適用時,參考標準、測量和檢驗儀器設備在兩次檢定(驗證)/校準之間應經受運行中的檢查。
9.7 如可能,標準物質應能溯源到國家或國際計量基準,或溯源到國家或國際標準參考物質。應使用有證標準物質(有效期內)。
10.檢驗方法
10.1 實驗室應對缺少指導書可能會給檢驗工作帶來危害的所有儀器設備的使用和操作、樣品的處置和制備、檢驗工作編制指導書,并在質量文件中規定。與實驗室工作有關的指導書、標準、手冊和參考數據都應現行有效并便于工作人員使用。
10.2 實驗室應使用適當的方法和程序進行所有檢驗工作以及職責范圍內的其他有關業務活動(包括樣品的抽取、處置、傳送和貯存、制備,測量不確定度的估算,檢驗數據的分析);這些方法和程序應與所要求的準確度和有關檢驗的標準規范一致。
10.3 沒有國際、國家、行業、地方規定的檢驗方法時,實驗室應盡可能選擇國際或國家標準中已經公布或由知名的技術組織或有關科技文獻或雜志上公布的方法,但應經實驗室技術主管確認。
10.4 需要使用非標準方法時,這些方法應征得委托方同意,并形成有效文件,使出具的報告為委托方和用戶所接受。
10.5 當抽樣作為檢驗方法的一部分時,實驗室應按有關程序文件的規定和適當的統計技術抽取樣品。
10.6 應對計算和數據換算進行適當的檢查。
10.7 當使用計算機或自動化設備采集、處理、運算、記錄、報告、存貯或檢索檢驗數據時,實驗室應確保:
(a)符合本準則要求;
(b)計算機軟件應形成文件并滿足使用要求;
(c)制定并執行保護數據完整性的程序,這些程序應包括(但不限于)數據輸入或采集、數據貯存、數據傳輸和數據處理的完整性;
(d)對計算機和自動化設備進行維護,以確保其功能正常;并提供保證檢驗數據完整性所必需的環境和工作條件;
(e)制定和執行保證數據安全的適當程序,包括防止非授權人員接觸和未經批準修改計算機記錄。
10.8 實驗室應制定其技術工作中所使用的消耗材料的采購、驗收和貯存的程序。
17025實驗室評審準則(三)
11.檢驗樣品的處置
11.1 實驗室應建立對擬檢驗樣品的唯一識別系統,以保證在任何時候對樣品的識別不發生混淆。
11.2 在接收檢驗樣品時,應記錄其狀態,包括是否異;蚴欠衽c相應的檢驗方法中所描述的標準狀態有所偏離。如果對樣品是否適用于檢驗有任何疑問,或者樣品與提供的說明不符,或者對要求的檢驗規定得不完全,實驗室應在工作開始之前詢問委托方,要求進一步予以說明。實驗室應確定是否已完成了對樣品的必要準備,包括是否按委托方要求對樣品進行的相應準備。
11.3 實驗室應在質量文件中規定有適當的設施避免檢驗所用樣品在貯存、處置、準備檢驗過程中變質或損壞,并遵守隨樣品提供的任何有關說明書。如果樣品必須在特定的環境條件下貯存或處置,則應對這些條件加以維持、監控和記錄(如必要)。當檢驗樣品或其一部分須妥善保存時(例如:基于記錄、安全或價值昂貴或日后對檢驗進行檢查的原因),實驗室應有貯存和安全措施,以保護這些需要妥善保存的樣品或其部分狀態的完整性。
11.4 實驗室應編制對檢驗樣品接收、保存或安全處置的質量程序文件,包括為維護實驗室誠實性所必需的各項規定。
12.記錄
12.1 實驗室應有適合自身具體情況并符合現行規章的記錄制度。所有的原始觀測記錄、計算和導出數據、記錄以及證書副本、檢驗證書副本、檢驗報告副本均應歸檔并保存適當的期限。每次檢驗的記錄應包含足夠的信息以保證其能夠再現。記錄應包括參與抽樣、樣品準備、檢驗人員的標識。記錄更改應按適當程序規范進行。
12.2 所有記錄(包括8.4條中有關校準和檢驗儀器設備的記錄)、證書和報告都應安全貯存、妥善保管并為委托方保密。
13.證書和報告
13.1 對于實驗室完成的每一項或每一項系列檢驗的結果,均應按照檢驗方法中的規定,準確、清晰、明確、客觀地在檢驗證書或報告中表述,應采用法定計量單位。證書或報告中還應包括為說明檢驗結果所必需的各種信息采用方法所要求的全部信息。
13.2 每份檢驗證書或報告至少應包括以下信息:
(a)標題,例如“檢驗證書”或“檢驗報告”;
(b)實驗室的名稱與地址,進行檢驗的地點(如果與實驗室地址不同);
(c)檢驗證書或報告的唯一性標識(如序號)和每頁及總頁數的標識;
(d)委托方的名稱和地址(如果適用);
(e)被檢驗樣品的說明和明確標識;
(f)檢驗樣品的特性和狀態;
(g)檢驗樣品的接收和進行檢驗的日期(如果適用);
(h)對所采用檢驗方法的標識,或者對所采用的任何非標準方法的明確說明;
(i)涉及的抽樣程序(如果適用);
(j)對檢驗方法的任何偏離、增加或減少以及其他任何與特定的檢驗有關的信息,如環境條件;
(k)測量、檢查和導出的結果(適當地輔以表格、圖、簡圖和照片加以說明),以及對結果失效的證明;
(l)對估算的檢驗結果不確定度的說明(如果適用);
(m)對檢驗證書或報告(不管如何形成)內容負責人員的簽字、職務或等效標識,以及簽發日期;
(n)如果適用,作出本結果僅對所檢驗樣品有效的聲明;
(o)未經實驗室書面批準,不得復制檢驗證書或報告(完整復制除外)的聲明。
13.3 如果檢驗證書或報告中包含分包方所進行的檢驗結果,則應明確地標明。
13.4 應合理的編制檢驗證書或報告,尤其是檢驗數據的表達應易于讀者理解。注意逐一設計所承擔不同類型檢驗證書或報告的格式,但標題應盡量標準化。
13.5 對已發出的檢驗證書或報告作重大修改,只能以另發文的方式,或采用對“編號為××××的檢驗證書或報告”作出補充聲明或以檢驗數據修改單的方式。這種修改應有相應規定并符合本準則第12條的全部相應要求。
13.6 當發現諸如檢驗儀器設備有缺陷等情況,而對任何證書、報告或對證書或報告的修改單所給出結果的有效性產生疑問時,實驗室應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委托方。
13.7 當委托方要求用電話、電傳、圖文傳真或其他電子和電磁設備傳送檢驗結果時,實驗室應保證其工作人員遵循質量文件規定的程序,這些程序應滿足本準則的要求,并為委托方保密。
14.檢驗的分包
14.1 如果實驗室將檢驗工作的一部分分包,接受分包的實驗室要符合本準則的要求;分包比例必須予以控制(限儀器設備為使用頻次低、價格昂貴及特種項目),實驗室應確保并證實分包方有能力完成分包任務,并能滿足相同的能力要求。實驗室應將分包事項以書面形式征得委托方同意后方可分包。
14.2 實驗室應記錄和保存調查分包方的能力及符合性的詳細資料,并保存有關分包事項的登記冊。
15.外部支持服務和供應
15.1 實驗室在尋求本準則未涉及的外部支持服務和供應以支持其檢驗工作時,應選用能充分保證實驗室檢驗質量的外部支持服務和供應。
15.2 如外部支持服務或供應商無獨立的質量保證,實驗室則應制定有關程序確保所購儀器購備、材料和服務符合規定的要求。只要有可能,實驗室應確保所購儀器設備和消耗材料在使用前按相應的檢驗所要求的標準規范進行檢驗、校準或檢定(驗證)。
15.3 實驗室應保存所有為檢驗提供所需的支持服務和供應品的所有供應商的記錄。
16.抱怨
16.1 實驗室應在質量文件或程序中,作出處理委托方或其他單位對實驗室工作提出抱怨的規定,并記錄和保存所有抱怨及處理意見。
16.2 當抱怨或其他任何事項是對實驗室是否符合其方針或程序、或者是否符合本準則要求、或者是對其他有關實驗室檢驗質量提出疑問時,實驗室應確保按本準則5.3條的要求,立即對涉及的范圍和職責進行審核。
睿智恒信公司 認可咨詢工作內容
一、認可咨詢工作內容
1、認證/認可標準全員宣貫培訓:使全員明確和理解標準中的內容,以及如何開展認證、認可工作,在認可工作中需注意的事項等;
2、編寫體系文件:體系文件的編寫要達到標準要求,同時符合實驗室的現狀,具有可操作性,為以后的體系運行奠定基礎。
3、質量體系內審員培訓:各內審員明確其本身的職責,對標準有更深層次的理解,并經過培訓后,能通過內審員考試以及取證,掌握相關專業知識及審核技能。例如:發現問題及時通知相關部門,以立即采取糾正措施并審核糾正措施的有效性;
4、質量體系初始運行咨詢:使其檢測活動范圍工作內容,按照質量體系實施和運行(質量管理體系運行中各項質量活動在程序文件中給予了詳細、明確的說明),并持續改進、保持質量體系的有效性,為內部審核做好前期準備工作;
5、質量體系內部審核:通過內審使各崗位人員能嚴格按照標準中質量體系文件的要求去工作,審核中發生的不符合項跟蹤驗證;
6、質量體系運行過程咨詢:內審中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審核情況綜合評價,以保證質量體系運行的有效性,并為管理評審做好準備;
7、質量體系管理評審:由質量負責人負責組織各相關部門、崗位落實管理評審提出的質量改進措施,并確保各項改進措施在規定的時間內實施;